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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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破产企业不动产过户时是否应当以拍卖价为计税依据

浅析破产企业不动产过户时是否应当以拍卖价为计税依据

【破产理论研究】 浅析破产企业不动产过户时是否应当以拍卖价为计税依据 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管理人团队杜永清 一、破产企业不动产过户时应当以拍卖价为计税依据。针对破产企业不动产过户时收取的税费是否应当以拍卖价为计税依据的问题,从2024年便对破产财产拍卖形成极大困扰,为此我们管理人团队经过多方研判,认为破产企业不动产过户时应当以拍卖价为计税依据。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破产企业土地过户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破产企业的财产变价出售应当通过拍卖进行,除非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这意味着,在破产程序中,房地产等破产财产的转让通常是通过拍卖方式实现的。2、不动产过户与税费...

创新债权审查机制,切实提高破产效率

创新债权审查机制,切实提高破产效率

【破产理论研究】 创新债权审查机制,切实提高破产效率 ——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 杜永清 破产债权确认是整个破产程序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是进行破产债务公平清偿的基础和前提,与债权人的实体利益密切相关,也是破产管理人的一项重要工作。我国现行破产法2006年修改后已实施十二年,但我市破产案件办理数量还相对较少。2018年12月4日,中央提出应在 2020 年底之前完成僵尸企业全部处置工作。我市大量存在急需处置的“僵尸企业”、“三无企业”,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对释放生产要素、切实推动我市经济改革、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现结合近年来我所作为管理人办理破产案件过程中的一些经验谈谈在破产案件债权申报、审查、核查、确...

法院能否依职权解除破产财产的抵押登记

法院能否依职权解除破产财产的抵押登记

【破产理论研究】 法院能否依职权解除破产财产的抵押登记  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  杜永清 司法实务中,破产企业在破产前大多都有以企业厂房、机器设备等资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设定抵押的情形。企业宣告破产后,设定抵押的企业房产在处置变现的最后环节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政府职能部门却以抵押未解除不能办理,要求由抵押权人提出解除申请解除,或由人民法院发出予以解除抵押的协助执行解除后才予办理。  针对人民法院依职权解除抵押登记,司法实务中存有争议。一种意见认为,设定抵押是对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特别保护,对抵押登记的解除,只能由抵押权人在其抵押权所保证的债权得到清偿后由抵押权人来行使,法院不可依职权解除;另一种意见认为,破产...

试论破产企业税款滞纳金是否属于税款优先范畴

试论破产企业税款滞纳金是否属于税款优先范畴

【破产理论研究】 试论破产企业税款滞纳金是否属于税款优先范畴                              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杜永清 在破产案件中,经常有税务机关通过主张税收优先权来保障国家的税收利益,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作为国家税收利益的组成部分,税款滞纳金在破产程序中是否享有与税收一样的优先权?&nbs...

破产企业主体终止程序的法律规制研究

破产企业主体终止程序的法律规制研究

【破产理论研究】 破产企业主体终止程序的法律规制研究 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李彦涛 一、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现状解析(一)企业生命周期与市场出清现状根据商事监管机构公布的运营主体生存周期报告显示,我国近半数商事主体存续周期低于五年。以2016-2017年度司法统计数据为例,企业司法退出程序适用量呈显著上升态势,其中清算型退出占比超过80%。值得注意的是,司法程序终结并不等同于法律主体资格终止,市场主体实际退出环节仍存在多重制度障碍。(二)清算后登记程序实务困境企业法人资格终止需完成多维度行政登记注销,涵盖社会保障、银行账户、行政许可证照及税务登记等系列操作。关键环节表现为:商事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税务注销证明,而...

破产重整中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理探讨

破产重整中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理探讨

【破产理论研究】 破产重整中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理探讨 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李海朋 现行破产法框架下,劳动债权虽享有法定优先受偿地位,但在债务人财产变现分配过程中,因资产抵押处置率过高及清偿顺位规则限制,常导致劳动债权人实际受偿比例偏低。鉴于此,重整管理人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需构建系统化的劳动权益核查机制,这既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亦是确保重整计划顺利推进的关键环节。一、职工权益保护机制的法理分析(一)现行法规范体系解构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范要旨,劳动债权范畴涵盖工资性收入、社会保障费用及法定补偿三大类别。其中,工资性收入指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依法应得的货币性报酬;社会保障费用特指计入个人账户...

管理人视角关于破产法修订的几点建议

管理人视角关于破产法修订的几点建议

【破产理论研究】 管理人视角关于破产法修订的几点建议—冀和破产团队杜永清、祝静 在现行《企业破产法》修订之际,基于司法实践经验总结,实务应用中破产法确实显露出若干亟待完善之处。本文针对破产程序中的关键环节提出系统性立法修订建议,旨在构建更完备的破产法律体系。一、破产止息制度的规范重构现行法第四十六条确立的破产止息规则存在适用层面的解释分歧。司法实践显示,各级法院普遍采用"破产申请受理日"作为计息终止时点,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计算的规范体系相衔接,亦符合金融机构计息惯例。建议立法机关以"日"为基准统一止息标准,消除因时间单位模糊引发的适用争议,平衡债权人权...

破产法规范体系优化路径探析——冀和破产团队实践视角下

破产法规范体系优化路径探析——冀和破产团队实践视角下

【破产理论研究】破产法规范体系优化路径探析      ——冀和破产团队实践视角下 (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杜永清、单润谋) 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基于其作为省级法院入册一级破产管理人的实务经验,针对现行破产法律规范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困境进行了系统性研究。研究发现,现行规范在应对新型商事主体解构、复杂债权债务关系处理、衍生争议解决等方面显现出规范空白与制度滞后,亟待通过立法修订完善制度供给。本研究聚焦四个核心争议领域展开规范重构:其一,债权清偿时效计算标准的统一化。现行司法解释对计息截止时点的表述差异导致司法裁判尺度不统一,亟待通过立法明确"受理裁定生效...

浅析《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十五日”期间的起算点

浅析《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十五日”期间的起算点

【破产理论研究】 浅析《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十五日”期间的起算点 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杜永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下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此前笔者对“十五日”期间的法律性质进行了粗陋分析,现进一步就该期间的起算点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