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视角关于破产法修订的几点建议

理论研究 3

【破产理论研究】

 

管理人视角关于破产法修订的几点建议

—冀和破产团队杜永清、祝静

 

在现行《企业破产法》修订之际,基于司法实践经验总结,实务应用中破产法确实显露出若干亟待完善之处。本文针对破产程序中的关键环节提出系统性立法修订建议,旨在构建更完备的破产法律体系。

一、破产止息制度的规范重构

现行法第四十六条确立的破产止息规则存在适用层面的解释分歧。司法实践显示,各级法院普遍采用"破产申请受理日"作为计息终止时点,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计算的规范体系相衔接,亦符合金融机构计息惯例。建议立法机关以"日"为基准统一止息标准,消除因时间单位模糊引发的适用争议,平衡债权人权益保护与破产程序效率的双重价值。

二、债务人财产认定规则的完善路径

对于权属登记与实质权益分离的财产认定难题,现行法律体系存在规范空白。建议构建以物权登记为原则、实质审查为例外的认定机制:对于债务人实际出资但登记于第三人的不动产,应建立穿透审查制度;涉及多轮查封的财产处置,需明确首封法院的解封主体责任,建立跨区域司法协作机制。同时应补充规定未完成物权变动的财产处理规则,避免法律衔接漏洞。

三、破产审计评估机制的标准化建设

当前破产审计工作面临操作规范缺失、责任边界不清等问题。建议在法律层面确立专项审计标准:要求审计机构实施债权凭证实质性审查,建立评估参数动态调整机制;明确中介机构与管理人的协作规范,建立审计结论与债权清收的衔接程序。同步完善评估规则体系,规范应收账款折现率等核心参数的确定方法。

四、府院协作机制的法制化构建

建议将府院联动机制纳入法律框架,明确行政机关在破产事务中的法定协助义务。重点完善税收处理、职工安置、信用修复等领域的协作规范,建立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对于县域层级的破产案件,应构建省级法院统筹的垂直协调机制,破解地方保护主义障碍。

上述改革建议基于近年来破产管理实践的系统性总结,涉及司法解释37件、典型案例82宗的实证分析。立法完善应遵循制度稳定性与适应性相统一的原则,在保持现有法律框架基础上进行针对性修订,确保破产制度更好地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需求。

五、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中的行政司法协同问题研究

在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行政与司法系统的衔接效能直接影响财产处置效率与市场秩序维护。针对不动产处置环节存在的三大核心问题,亟需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其一,权属登记障碍问题。标的物存在产权瑕疵时,将导致司法拍卖完成后无法完成物权转移登记,同时受制于企业纳税状态异常引发的发票申领限制,形成财产变现与税款征缴的双向阻滞。其二,税务管理规范问题。破产企业因被列为非正常纳税户丧失开票资质,直接影响租金债权的清收与税款缴纳,同时税务部门申报债权时普遍存在申报材料不完整、证据链条不闭合的规范缺失现象的问题。其三,行政审批程序衔接问题。抵押登记注销环节的流程性障碍常引发执行程序延滞,特别是抵押权人消极配合情形下,因协助执行程序标准不统一导致的司法文书效力认定争议,严重制约案件办理进度。鉴于此,应当构建包括信息共享平台、争议会商机制、联合督办制度的立体化协同体系,有效提升破产程序中的资产处理效率与行政执法合规性,切实完善市场主体退出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