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理论研究】
破产程序中的“通知已知债权人”之初探
—冀和破产团队祝静
由于企业进入到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救济途径只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规定的程序来实现。因此,如何有效的通知债权人,使得债权人的权益免于受损,成为了实务工作中困扰管理人的第一个难点,笔者基于管理人工作实务经验,从法律规定现状、管理人可能承担的风险的入手,来浅析破产程序中如何“通知已知债权人”,以期为管理人更好的勤勉尽责、忠实履责给与一些参考。
一、法律规定的现状
根据《破产法》中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虽然从前述规定中来看,在破产程序中,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是通知债权人的主体,但是根据《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及目前案件办理中的实际情况,在法院发布债权申报通知和公告后,通常是由管理人负责完成通知债权人的工作。
二、实践中管理人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
笔者在搜索关于债权人提起的因管理人未能通知而造成损害的案例过程中发现,随着各地破产案件不断增多,对管理人责任追究的案件也在不断增多,且法院、债权人对管理人勤勉尽责的要求及相关举证责任的要求亦越来越严格。如【戴马潮与绍兴宏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公司合并纠纷、申请破产清算案(2014)绍越商初字第2382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资产状况负有注意义务,其应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否则将可能导致无法参与分配;管理人仅凭债权人的口头弃权即确定原告不具有债权人的地位过于轻率,且对于其所陈述的原告存在口头弃权的行为,亦未能提供证据;根据管理人的陈述,其在制作分配方案并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时应当明知无证据表明原告已明确放弃权利,其在制作债权分配方案时应当考虑到该事项,对于原告已被刑事判决书认定的损失,应按分配比例予以预留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就预留金额、时间等事项进行表决。由于管理人未考虑上述情形,导致原告丧失了按照第一次分配方案确定的数额进行分配的可能,管理人对此未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对原告的损失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原告未及时申报债权对于其损失具有主要过错,管理人未尽勤勉尽责的义务对原告的损失具有次要过错,根据过错相抵规则,本院确定管理人赔偿的比例为40%。
通过该案例可知,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是基于勤勉尽责而产生的。同时,该案例对勤勉尽责的理解、相应举证责任的分担以及由此导致的责任承担问题都进行了相应的解释。该案件的意义更在于提示管理人勿要轻视对债权人的通知工作,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三、实务中通知“已知债权人”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1.如何界定“已知债权人”的范围?
对于“已知债权人”的范围在《破产法》中并未有明确的规定。对管理人而言,在不熟悉债务人情况下,对已知债权人范围的确定本就是一个难点。因此,需要管理人细心谨慎、尽可能的采用多种方式,并借助债务人的配合进而界定“已知债权人”的范围。在我国部分地区出台的办理破产案件的指引/规程中有提及如何界定该范围的内容,或可供以参考: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相关规定,已知债权人的范围可以根据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或者清算责任人提交的财务报告或清算报告确定。按照债务清册、财务报告或清算报告的记载,无法与债权人取得联系的,该债权人视为未知债权人。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试行)》相关规定,已知债权人的范围根据债务清册、财务报告、清算报告、生效裁判文书等材料确定。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相关规定,本指引所称已知债权人是指根据债务人提供的资料,以及通过本案卷宗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初步判断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且能够查明联系方式的债权人。总结前述规定,管理人可以通过债务人提供的资料,以及通过本案卷宗或者其他途径获取“债权人”的信息以判断存在债权债务的可能,且还需要知晓债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联系方式,来确定“已知债权人”。
2.如何获取到有效的“已知债权人”信息?
通过对财务账册等财务资料、合同档案文件资料、债务人原留存的诉讼、仲裁等法律文书的接管工作,开展债权信息的收集工作;2、对债务人及其股东、职工等人员开展调查/访谈工作,了解并收集有关债权信息;3、通过互联网查询债务人所涉裁判文书、被执行案件信息等诉讼、执行案件情况,亦可向法院申请调取涉及债务人的诉讼、执行案件情况,并根据调查结果收集债权人信息;4、利用其它方式,扩大信息覆盖面,以通知潜在债权人,如采用建立相应的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实地张贴通知等方式。
3.通知中必备哪些信息和文件?
根据《破产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和公告的事项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鉴于前述规定,在具体进行通知工作中,笔者通常会在通知后附以下文件: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债权申报说明;债权申报登记表格一套(包含债权申报表、利息计算表、债权申报文件清单、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银行账户确认书等);授权委托书(范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范本)等文件资料。在此次研究过程中,发现其他管理人单位还会后附债权申报流程和债权申报及债权确认流程图,笔者认为这些内容亦是在未来工作中值得借鉴的经验。
4.如何有效地进行通知?
承前所述,管理人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属于受法院委托协助其完成的文书送达的司法行为。因此,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亦要考虑避免管理人的履职风险,在进行通知的过程中,笔者认为以下几点技巧可供参考:1、为避免错/漏,应反复核实债权人/收件人的信息,并准确填写邮寄信息。如条件允许,建议在内容准确的前提下,多使用复制/粘贴功能,并尽量使用电子打印邮寄凭单的方式;2、切记明确邮寄材料的内容,标明“XXX公司破产/重整债权申报通知”等内容,确保后附材料一并邮寄,并将内件名称打印在邮寄凭单之上;3、固定好邮寄的证据及保留好送达回执。目前为保证邮寄方式有效送达,笔者通常选择EMS进行邮寄,需要注意的是,不仅需要保留相应邮寄凭单,必要时需要对邮件进行拍照留存,并善用微信小程序及时对邮件送达情况进行跟踪。也可在邮寄之后,通过电话、短信的方式再次告知债权申报事宜和已经寄送书面申报通知,并确认是否收到相应的通知。对于没有有效寄送的债权人查明退回原因后,及时补充邮寄。
以上,为笔者对破产程序中的“通知已知债权人”问题的初探,供大家参考,欢迎各方对该问题提出其他观点,进一步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