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理论研究】
涅槃重生,切实推进僵尸企业出清
—冀和破产团队杜永清
一、“僵尸企业”的概念及危害
(一)什么是“僵尸企业”?
僵尸企业是经济学家Edward. J. Kane提出的一个经济学概念,就是指那些无望恢复生气,但由于获得放贷者或政府的支持而免于倒闭的负债企业。
工信部副部长冯飞2016年2月25日说,所谓“僵尸企业”,是指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主要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维持经营的企业
“僵尸企业”,是指丧失自我发展能力,必须依赖非市场因素即政府补贴、银行续贷或民间借贷来维持生存的企业。
(二)“僵尸企业”的特点与危害。
僵尸企业不仅不产生效益,却依然占有土地、资本、劳动力等要素资源,严重妨碍了新技术、新产业等新动能的成长。 僵尸企业的特点是“吸血”的长期性、依赖性,而放弃对僵尸企业的救助,社会局面可能更糟,因此具有绑架勒索性的特征。从政府方面看,过去唯GDP的片面政绩考核标准导致地方政府间过度竞争,盲目上项目、扩产能,产业政策落实不够精准,产能过剩现象突出。对于市场竞争中失败的“僵尸企业”,地方政府基于就业等维稳方面的考虑,通过财政资金输血为“僵尸企业”续命。从金融机构方面看,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为避免不良贷款产生,在企业经营不善时可能向企业输血帮助其扭转经营状况,但对于已经无力挽回的“僵尸企业”,银行仍可能为掩盖不良贷款情况而继续“输血”。从关联企业角度看,“僵尸企业”可能牵涉到其他债权企业或担保企业,相关企业可能会继续为“僵尸企业”输血,以期挽回相关债务资金。浙江民营企业的三角债风险就是很好的例证。从制度层面看,“僵尸企业”缺乏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企业破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破产诉讼周期过长,破产成本高。此外,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也导致“僵尸企业”破产后的就业安置工作压力较大。
2016年7月27日,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发布了国内第一份全面研究僵尸企业的报告《中国僵尸企业研究报告——现状、原因和对策》。报告称,僵尸企业比例最高的五个行业分别是:钢铁(51.43%)、房地产(44.53%)、建筑装饰(31.76%)、商业贸易(28.89%)和综合类(21.95%)。僵尸企业比例最低的五个行业是:银行(0.00%)、传媒(4.12%)、非银金融(4.65%)、计算机(5.23%)和休闲服务(5.88%)。大型企业和中型企业的僵尸企业比例最高,但由于基数比较小,大部分僵尸企业还是小型企业。
(三)中小民营企业已成为僵尸企业主体
中小民营企业由于从银行难以获得贷款,因此普遍采取了相互担保的借贷方式和非正式融资渠道,并且上下游企业之间在资金和业务上紧密关联。一旦某家企业发生财务危机变成了僵尸企业,关联企业不得不为僵尸企业提供信贷资金或者银行担保,这导致关联企业也陷入了财务危机,变成了僵尸企业。如此,一个地区的僵尸企业越多,就会连累更多中小民营企业成为僵尸企业。
具体地,中小民营企业之间发生传染效应存在三个渠道:第一个渠道是借贷,即一个地区的僵尸企业越多,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机会就越少,从而越是容易成为僵尸企业;第二个渠道是投资,即一个地区的僵尸企业越多,中小民营企业的投资机会就越少,从而越是容易成为僵尸企业;第三个渠道是用工,即一个地区的僵尸企业越多,中小民营企业的用工成本就越高,从而越是容易成为僵尸企业。
(四)僵尸企业的社会危害性
1.浪费社会资源。“僵尸企业”需要银行和政府财政不断输血,大量土地、资金、原材料、劳动力等社会资源被无效占用,造成生产要素配置扭曲,社会资源整体利用效率降低。
2.扰乱市场秩序。“僵尸企业”抢占了其他健康企业的资源与机会,缺失主动创新、提高效率的动力,还会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破坏了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和公平竞争的环境。
3.脱离资产监管。“僵尸企业”长期脱离监管机构的监管,资产质量差,经常出现产权归属不清、管理混乱的问题,资产管理基本处于失控状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无从落实。
4.损害职工权益。“僵尸企业”失去收入来源的情况下,拖欠职工工资、社保情况严重,职工的切身利益得不到保障,工作积极性不高,严重影响职工队伍稳定。
5.形成金融风险。“僵尸企业”不具备偿贷能力,也没有足够的资产偿还贷款,造成银行不良贷款高速增加,甚至可能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
二、僵尸企业处置的必要性和出清的紧迫性。
2018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
破产法是对付僵尸企业的有力武器。破产法清算最弱的企业,同时让具有潜在生存能力的企业清偿一部分债务,以便重新开始赢利。经济学教授爱德华·希尔表示,只要接受破产重组,像通用汽车公司这种濒临破产的企业也有可能成为一家“重新焕发活力的新企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在全国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上表示,2016年要抓紧制定实施推动产业重组、处置“僵尸企业”总体方案,协调出台扶持措施,引导“僵尸企业”平稳退出,积极推进破局性、战略性兼并重组。有权威人士在接受人民日报采访时表示,当务之急是斩钉截铁处置“僵尸企业”,坚定不移减少过剩产能,让“僵尸”入土为安,腾出宝贵的实物资源、信贷资源和市场空间。
发展改革委和工信部联合制定处置“僵尸企业”的实施方案,总的思路是:按照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依法处置的原则,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通过兼并重组、债务重组乃至破产清算,积极稳妥推动“僵尸企业”退出 。
第一,政府应高度关注中小民营企业这一僵尸企业的主要群体,而不能仅仅将重心放在国有僵尸企业上。毕竟,中小民营企业是创造就业的主要渠道,而且涉及面广、分布行业多、连锁反应大。
第二,政府要加强对中小民营企业互联互保现象的摸底调查,防止出现局部金融风险。在中小民营企业比较活跃的地区,以及民间借贷现象比较广泛的地区,尤其要高度关注潜在的金融风险。十九大报告提出,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我们认为,必须加强对中小民营企业互联互保现象的监管,有效缓解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
第三,政府要想办法帮助中小民营企业拓展融资渠道。中小企业由于缺乏抵押财产,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如果再因为本地僵尸企业较多而更加难以融资,这必然恶化融资互保现象,加剧僵尸企业的传染效应,甚至导致局部金融风险。
第四,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解决中小民营僵尸企业处置过程中的职工安置问题。考虑到中小民营企业有时在劳动用工方面可能存在不规范、不健全的现状,例如没有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一旦企业破产会给员工带来较大的冲击,政府有关部门应做好托底工作,才能稳妥推进僵尸企业的处置工作。
国家发改委等11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明确各地区应建立“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机制,“原则上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全部处置工作”。“僵尸企业”债务处置有了时间表,加快“僵尸企业”出清增添了新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处置“僵尸企业”不是简单的减法。数据显示,我国破产案件的立案数与审结数分别从2015年的3568件、2418件,增长到2017年的10195件、5712件,“僵尸企业”破产出清工作成效明显,但处置力度依然有待加强,最棘手的就是债务处置。“僵尸企业”背负了相当规模的同业拆借和银行贷款,拖欠了不少下游企业的应收账款,更涉及大量职工的欠薪与安置。职工、债权人、投资人的合法权益都要维护,产业链的稳定也不容忽视,还要防止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也正是债务处置的复杂性,导致不少地区、部门产生了畏难情绪,造成一些地方处置“僵尸企业”信心不足、办法不多、步子不实。
中国经济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亟待高效率的资源配置支持高质量的发展。打破“僵尸企业”处置的僵局,加快“僵尸企业”出清,让培育新动能的空间更大、环境更好、资源更丰沛,中国经济还将释放更加强劲动力。
破产重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一项制度,主要是为尚有挽救希望的危困企业提供获得新生的机会,有利于企业、债权人、出资人、关联方等各方主体实现共赢,有利于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减少企业破产清算对经济社会带来不利影响。
坚持企业主体,政府支持,依法依规,紧扣“兼并重组一批、关闭破产一批”、“兼并重组盘活一批、资本运营做实一批、创新发展提升一批、关闭破产退出一批”的总体思路和具体安排,推动和规范各地、国有企业监管部门和国有“僵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履行属地或主体责任,“一企一策”制订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切实维护好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全省国有企业出清重组“僵尸企业”促进国资结构优化工作平稳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