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府院联动机制”必要性初探

理论研究 2

破产理论研究

 

破产案件“府院联动机制”必要性初探

 

                      —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杜永清

 

加强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依法清理“僵尸企业”,对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切实完善企业市场化救治和退出机制,通过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在“僵尸企业”处置中的独特法律功能,进一步发挥政府行政优势,规范各有关职能单位协助人民法院和破产案件管理人办理破产处置工作中涉及的行政事项,以保障企业破产程序高效、有序推进,借鉴外地成功经验,笔者认为在我市建立全方位的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司法与行政协调联动机制(下称“府院联动机制”)确有必要。

    一、当前破产审判工作面临的难题。

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强化破产案件审理,是人民法院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发展大局的一项重要任务。目前,破产案件日益增多,政策性强、牵涉面广,财产处置、人员安置、引资重整等工作艰巨复杂。

破产法的市场化实施是以有一个较为完善的市场化社会体系为前提和基础的,即取决于其所面对的整个社会的市场化程度,市场化是一个难以割裂的社会整体性的概念。为此,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公报强调指出,“要依法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最高院曾发文指出,目前在中国要想完全市场化的实施破产程序还有待努力创造条件。在许多市场经济国家中,经过长期的发展,诸多破产衍生社会问题都已由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和制度予以制度化、社会化、常态化地解决,不需要再借道破产程序。而目前我国有关破产法市场化实施的各种社会配套法律与制度远未建立完善,一些与破产相关的法律和制度往往仅着眼于对正常经营的常态企业的调整,而缺乏对处于债务困境与破产程序中的非常态企业进行常态化调整的理念和措施,其与破产法之间的生态关系处于隔离、缺失乃至冲突的状态,如税收法律、信用制度等,不仅不能对破产法的实施起到有机配套、衔接与融合的保障效应,其制度缺陷反而成为破产法市场化实施的障碍。

二、建立府院联动机制的必要性。

出清重组“僵尸企业”,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企业破产制度是实现推动“僵尸企业”出清、救治的有效路径。

司法实践中,企业破产不仅涉及债权人、债务人等众多市场主体的利益,还面临职工安置、社会维稳、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税费减免、工商税务核销登记等不少困难与问题。顺利推进破产处置工作,离不开行政力量的支持配合。

所以,目前要想使破产法能够逐步做到市场化、法治化实施,就离不开各级政府在解决破产衍生社会问题方面直接或间接的支持与服务。由于立法与制度的供给不足,目前这种支持主要是以“府院联动”的方式进行。这就是府院联动机制产生的社会原因,而破产法调整功能泛化产生的社会化、复杂化,也促使我们要更加重视府院联动机制在现阶段的作用与意义。“府院联动”作为目前司法实践中创造出的解决企业破产相关衍生社会问题的有效机制,有助于较为高效地解决实际问题。

我市建立全方位的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府院联动机制”,有利于发挥政府职能优势,稳妥处置和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面临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合力提升破产审判效能,共同营造公平、公正、法治的营商环境贡献力量。

三、府院联动机制的运作模式。

1、政府积极作为、职能部门全力配合,才能解法院审理后顾之忧。

企业破产是社会综合治理工作,政府和法院要各司其职,才能做好破产工作。法院是破产程序的主导者政府是破产事件的协调者和风险处置的组织者,破产管理人是破产工作的具体实施者

企业破产案件除了要解决公平清偿债务等法律问题外,还涉及工商管理、税收优惠、职工安置、社会维稳、企业信用修复等诸多非司法事务法院在处理破产案件的过程中,如要避免“信息孤岛”的状况,就需得到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支持配合。

借鉴外地成功经验,要作好企业破产工作,要政府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政府要建立由相关部门领导组成的协调破产工作小组,支持配合法院的破产审判工作,对企业破产引发的风险处置,如特殊的安全隐患、群体性信访,政府积极妥善化解,支持法院依法审判。

二是政府要利用政策资源方面的优势,特别是做企业重整、重组的税收优惠、相关证照转移等的配合、验收工作;

三是对资金密集型的行业,政府要发挥其招商引资的优势,积极提供合适的战略投资者的信息。

四是政府、法院要通过联席会议的形式定期、不定期研究解决破产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总结破产经验。

2、着力破解破产管理人执业及经费保障难题

破产企业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和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然而,破产案件管理人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面临种种困难。由于破产案件较少,社会各界包括相关部门对破产管理人的角色认识不够,因而工作衔接和配合方面,确实存在难题。还有破产管理人薪酬在大量“无产可破”案件中得不到保障,也成为推进破产案件的绊脚石。

另外,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企业破产的诸多事务性工作,全部交由破产管理人办理,法院予以监督。企业破产是一项十分复杂、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业务,融社会、经济、法律问题于一体,大量的法律事务与非法律事务交织在一起,处理极具专业性,因此,笔者建议吸收我市具有较高政治、业务素养,并具有群体工作经验和破产管理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进入府院联动机制,从专业角度对破产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以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