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理论研究】
破产案件债权申报指引
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 杜永清
债权申报是破产程序中一项重要制度,是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和行使权力的前提,也是从根本上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有效手段。随着破产案件走近我们的生产和生活,准确、正确、依法进行债权申报对保护我们的权益至关重要,为明确债权申报的有关事项,协助债权人顺利申报债权,笔者现就债权申报相关事宜及债权申报表的填写规则、注意事项及法律后果等作如下指引,以期对相关债权人有所帮助。
一、债权申报主体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破产清算、破产重整)时对企业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均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相关债权人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担保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
二、债权申报期限和方式
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应在法院发布的《债权申报公告》,以及送达的《债权申报通知书》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债权极有可能影响债权人的清偿权益。考虑到债权申报的时间及人力成本,为便利债权人申报及管理人工作,债权人可以通过现场递交或邮寄提交材料的方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三、债权人应提交的材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一般应向管理人提交如下三类申报材料,资料用纸以A4型复印纸为宜。采用邮寄方式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除标明必须提供原件的材料外,只须提供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同时准备原件备查;现场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申报时须携带全部材料的原件供核对,并提供复印件留存。
(一)《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目录》、《债权申报书》。
1、申报人应真实、准确、完整填写《债权申报表》。填写债权申报人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申报债权金额、是否存在担保以及诉讼、仲裁等情况。申报表中的申报编号由管理人填写,债权人无需填写。以上信息如有虚假填写,债权人将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2、《债权申报目录》中按序填写提交的书面材料名称,并注明份数。
3、《债权申报书》须写明申报的债权金额、币种、性质、形成原因、经过、有无财产担保等相关事项。
4、作为债权申报资料提交人机构债权人应在《债权申报表》及《债权申报书》上加盖债权人公章,自然人债权人应由本人签字或按印。委托代理人申报的,代理人应以提交人名义在《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书》上签字或按印。
5、《债权申报表》和《债权申报书》记载的信息应当保持一致。
(二)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村料。
1、机构债权人须提交的村料:
(1)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和社团法人登记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书;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须提供原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之外的人员申报的,还应当提交:
①机构的授权委托书(须提供原件);
②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代理人为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原件。
(如机构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债务后名称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
2、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债权人居民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债权人委托他人申报的,还应当提交:
(1)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2)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代理人为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原件。
(三)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提交能够证明债权成立的全部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各类合同书等债权原始材料及单据、汇款单、对账单、提货单、送货单等履行凭证,有关债权形成的相关收据、进账单;
2、债权如有担保的,还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担保物清单及相关的登记证件等担保材料;
3、债权如涉及诉讼或仲裁,须提交诉讼、仲裁有关的法律文书。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皆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放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如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还须提交人民法院执行立案通知书、中止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4、申报人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申请对破产企业财产保全的,须提交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书等相关文件;
5、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诉时效中止、中断、延长及债权金额的其他材料;
6、债权如有偿还或其他抵债情形的,须提供偿债凭证、协议等,如该偿债或以物抵债是由法院判决、裁定认可的,须同时提交判决书、裁定书;
7、申报的债权涉及利息的,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利息计算至人民法院定受理本案企业破产清算之日。申报人提交的《债权申报书》应当载明利息计算标准或另行提供利息计算表,说明利息的计算依据(应当明确指出合同约定利息或违约金涉及到的具体条款,或法律文书涉及到的具体判项)、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同时将正常利息与罚息、迟延利息、滞纳金等分开计算。
四、债权人提交资料的要求。
1、债权人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债权人为机构的,须在所有材料上加盖债权单位公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由债权人本人或代理人在所有材料上签字。
2、如债权人为境外企业,债权人提交的所有材料均需经过有公证资质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五、其他注意事项
1、各债权人于收到申报通知后,应及时向管理人提交申报材料,因债权人众多、债权申报截止日期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日期间隔时间短,如各债权人申报拖延,可能造成大量债权集中于申报截止日前的数日内申报,以致债权申报审查工作难以及时完成,进而影响到表决权的行使。
2、债权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务必在债权申报材料中注明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电话、手机电话、邮寄地址及电子邮件等,管理人将相关文件或信息寄到指定地址,通过短信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发至指定手机或邮箱均视为有效送达;债权人更换委托代理人的,须及时向管理人书面通知。
3、债权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须指明一个手机号码,用于接受参加债权人会议的相关信息及作为管理人日常联络号码,债权人应保证提供的手机号码真实有效并保持畅通,避免影响债权人正常行使权利;更换上述手机号码须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
4、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已经获得债务人的清偿或者己经获得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清偿的,应及时告知管理人,隐瞒债权受偿情况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债权人另外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管理人将依法清收。
5、债权人以外币申报债权的,应按照法院定受理破产清算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兑换人民币的中间价统一折算为人民币,债权人未折算为人民币的,管理人有权不接受其申报。债权人申报利息的,应以折算为人民币后的本金数作为计息基数。
6、因分公司无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因此总公司与分公司应当以总公司名义合并申报债权,不得分开单独申报,否则管理人将不予接受申报。
7、债权人以邮寄方式申报债权,应自行承担邮寄费用,管理人一般不接受以到付方式邮寄的债权申报。
8、债权人认可按照登记信息以书面邮寄、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接受通知及文件、材料,如登记信息变更,债权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将相关文件邮寄到债权人指定地址、以短信形式发送至指定号码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发至指定邮箱均视为有效送达,烦请债权人正确填写通讯方式,避免产生相关文件无法送达的情形。
六、特别提示
2018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正式予以公布,并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解释第一条的相关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依法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据此,债权人应严肃、正确、认真对待债权申报,严禁进行虚假陈述、严禁提供虚假证据、严禁捏造债权,如发现存在上述虚假申报的,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