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履职规范】
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
管理人团队接管破产企业操作指引
(2023年修正)
适用范围:本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并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第一章 组建管理人团队
第一条 人民法院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被指定后应尽快完成工作计划、规章制度的制定,管理人团队的组建。根据破产案件的难易,破产企业规模的大小等实际情况,管理人团队可下设综合业务小组、资产管理小组、财务审计小组、债权审查小组、人事劳资小组、诉讼仲裁小组及安全保卫小组等机构。
第二条 管理人团队组建后应尽快了解债务人的经营状况、资产负债情况等。接管破产企业是管理人了解破产企业及履行其他职责的基础,管理人的接管工作应自管理人组成后即开展工作。
第二章 接管破产企业的前期准备
第三条 管理人领取《指定管理人通知书》后,应当听取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的指示,申请调阅包括破产申请书、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审计评估资料以及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等破产案件企业的全部相关卷宗。
第四条 管理人应凭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指定管理人通知书、刻章公函等文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刻制管理人印章并按照印章管理规定进行备案,开设管理人账户,以便后续企业接管、破产工作的开展。管理人应在刻章刻制完成以后、银行账户设立以后立即将管理人印章及银行账号报人民法院封样后启用。
第五条 管理人在接管破产企业前应联系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让其通知企业生产、财务、劳资用工等相关责任人员向管理人介绍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劳动用工等有关基本情况,必要时提交相应书面资料。
第六条 管理人应根据初步了解的破产企业状况,向人民法院汇报后,根据人民法院的安排,确定召开企业交接工作会议的时间、地点、相关参会人员,并通知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负责人到场,对于资产比较量较大的企业,管理人才制作详细的交接方案。
第七条 根据交接工作会议通知,由管理人负责人召集管理人相关工作小组人员和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生产、财务、劳资等相关企业工作人员召开交接工作会议,必要时可以聘请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会议的主要内容为:
(一)管理人向破产企业的有关人员宣讲破产法律政策,说明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债务人相关人员的法定义务及责任。
(二)听取破产企业有关人员介绍破产企业情况,初步调查破产企业的现状:企业基本情况:证照、结构、性质、类别、产品、服务;合同情况:合同或协议签订、履行、违约情况;诉讼、仲裁情况;破产企业财产情况;出资人的出资情况;破产企业劳动用工情况;其中应重点询问企业财产情况。
(三)商定交接的对口人员、交接步骤、交接程序等具体事宜。
(四)向破产企业的有关人员送达接管告知书(见附件一),告知书详细列明管理人拟接管的内容,进行先期的交接指导。要求破产企业按照接管告知书做好财产清理、账簿文书资料整理等交接的准备工作。
第三章 接管破产企业
第一节 印章、证照、财务资料等文书资料的交接
第八条 管理人应接管的印章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海关报关章、法定代表人名章、部门印章、分支机构印章、电子印章等。为避免印章在被接管前被滥用以至于给此后的债权审核等工作带来不必要的困难和法律障碍,印章的接管工作应最先办理。
管理人应通知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收集全部公章,整理归类,再用印章在A4空白纸上按顺序盖上印样并一一编号,原法定代表人按印样编号,向管理人移交印章实物。移交后,由原法定代表人/原保管人和管理人接管人员在移交清单(见附件二)签字确认。
管理人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提取债务人印章登记备案的印样,核对拟接管的印章是否与备案印样一致。对债务人没有备案的印章应当面核对,核对无误后,接收债务人印章。
第九条 管理人应接管的证照包括包括并不限于法人营业执照、分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经营许可证、报关证、法定代表人登记证、贷款证、企业信用等级证(包括正副本和电子文本)、社会统一信用证及其他资质证书等,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原保管人和管理人接管人员在证照移交清单(见附件三)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 管理人应接管的财务资料包括并不限于财务报告、总账、明细账、台帐、日记账、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银行票据、税务资料、其他会计资料、审计检查资料、评估资料、验资资料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的空白凭证,企业原财务负责人与管理人接管人员逐项进行移交并制作财务资料移交清单(见附件四),详细记录交接事项,双方签字认可。
第十一条 管理人应接管的员工人事档案包括但不限于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用工手续、劳动保险、职工联系方法等,对于采用无纸化办公的企业,要求提供电子管理系统的授权登陆密码,企业原人事、劳资负责人整理归类后移交给管理人接管人员。并填写移交清单(见附件五),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管理人应接管其他文书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主管部门设立批准文件、公司章程、股东协议、验资证明、各种会议记录、对外合同、公证文书等法律文书及各类决议、管理系统授权密码,企业原行政办公系统管理人员应当全面收集,逐项移交至管理人接管人员,并填写移交清单(见附件六),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管理人应通知企业原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整理诉讼(含仲裁)案件明细,主要载明,诉讼当事人、受理法院、案由、诉讼标的、基本案情简介、诉讼所处阶段等,并按案件明细,收集诉讼证据、法律文书等涉及诉讼的各类资料移交至管理人接管人员。移交双方根据移交资料制作诉讼(含仲裁)案件接管清单(见附件七)并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管理人在接管印鉴、财务资料、其他文书资料过程中,应要求破产企业相关人员提供资料原件,对只提供复印件的应要求相关人员提交相应情况说明,对存在防伪税控系统、网上报税系统、财务软件系统、电子印鉴、电子文档的应特别注意对破产企业的电子设备、电子印鉴的用户名、登录密码和口令做到正确核对和移交。
第二节 破产企业资产的交接
第十五条 管理人应接管的不动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在建工程等,应由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带领管理人接管人员对土地、房产和在建工程等进行现场查验,填制移交清单(见附件八),并将土地划拨文件、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收据、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在建工程图纸、许可证书等相关权证文书移交给管理人,双方签字认可。
第十六条 为查明接管不动产的权属及可能的权利限制,管理人应派员前往房产、土地管理部门查询上述证书的真实性、有效性及不动产抵押担保等情况。
第十七条 管理人应接管的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机器设备、存货、办公设备用品、交通设备、车辆等,此项工作应由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及有关负责人(财务人员或仓库保管员)按照企业会计帐册、设备、存货库存清单等资料记载内容制作盘点表,管理人依据盘点表指派相应工作人员与企业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实物清点,根据清点情况,在盘点表的基础上双方编制动产移交清单(见附件九),并签字认可。
第十八条 当破产企业财产管理紊乱或相关人员不积极配合财产移交时,管理人应在人民法院见证下,在财产移交过程中采用电子摄像、摄影等手段固定移交财产现状及移交过程,必要时可以委托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第十九条 管理人接管交通设备时应将交通设备、车辆的发票、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钥匙、保险单、ETC设备的办理手续、车船使用税完税证一并接管,如有需要管理人可到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档案。
第二十条 管理人应接管的货币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银行存款的接管除资金外还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账户、密码,必要时可到当地人民银行查询企业账户数量信息等;其他货币资金主要是指外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外部保证金存款、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所存的房改售房款等。
管理人对库存现金应盘点移交,对银行存款、电子承兑、其他货币资金等到相关金融机构或部门进行核实,并根据盘点、核实情况制作移交清单(见附件十),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管理人应接管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应收票据(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基金、债券、股票等。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应接管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司企业出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合伙型/合同型联营投资权益等。
管理人接管对外投资时应要求企业相关人员提供对外投资合同、协议、货币、实物、技术等出资情况和股权证书等相关投资证明资料。
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应接管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
管理人接管企业债权时应要求企业相关人员提供除企业财务资料以外的其他合同债权、不当得利债权、无因管理债权、侵权债权等相关文书资料。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有价证券、对外投资、债权的接管,由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共同整理移交,管理人制作移交清单(见附件十一、十二、十三),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应接管的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即经营秘密权和技术秘密权)及其他特许权,由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负责人对相关权证及附属文书、图纸等资料进行整理移交,管理人制作移交清单(见附件十四),双方签字确认。
第三节 破产企业债务的交接
第二十六条 管理人应接管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款、应付利息、应付股息、其他应付款等流动负债和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长期负债。
对破产企业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企业原财务负责人与管理人对应工作人员应按照企业债务清册、财务会计帐册等资料记载内容逐项进行移交并制作债务移交清单(见附件十四),详细记录交接事项,双方签字认可。
第四节 破产企业其他应该移交的材料
第二十七 管理人、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破产企业已交的其他重要资料,例如企业在停产前发生的重大经营合同、经营事项资料,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等等;另有在破产受理时仍在履行的房屋合同、其他重大合同等等。
第五节 报告交接工作情况
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完成对破产企业的接管后,应向人民法院报告交接工作完成情况,并报送相关移交资料一份。
第四章 破产企业接管后的管理
第一节 印章、证照、文书资料的保管
第二十九条 印章、证照、文书资料的数量不多时,应转移至管理人办公地点存放,方便查找使用。若数量较多,则除印章、证照外的其他资料仍存放在破产企业,由管理人指派专人看管。
第二节 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管理
第三十条 对于权属不清、可能存在争议或者未经登记的资产,管理人应及时依法确权或登记。对于闲置的具备对外出租条件的不动产,如案件处理周期较长,在不影响最终变价清算的前提下,经人民法院许可后可对外出租,以实现资产价值的最大化;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管理人应作为营业项目报债权人会议决定是否继续或停止对外出租。
第三节 动产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于存货(包括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办公设备和用品等动产,管理人应指派专人现场看管,如存放地点分散、数量较小,可采取集中封存管理。
管理人可聘请企业原财务、仓管等人员作为留守人员或聘请专门的人员看管存货等动产。在债权人会议通过或人民法院裁定财产变价方案后将财产变价。如果在财产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或人民法院裁定之前,债务人的财产确实会出现贬损的,如易腐烂的财产或很快会贬值的股票等,或者继续保存维护的成本高昂的,管理人本着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的工作目标,可以将这些财产及时变价。谨慎起见,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报告对这些财产的处置情况。
第四节 货币资产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对于现金,管理人应指定自己的或聘用的出纳人员专人负责保管与核算,并注意安全防范措施;对于银行存款,应采取全面销户集中存款的方式,划入管理人账户集中管理。
第五节 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管理人应重视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企业商号等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无形资产的权属到期状况,及时进行展期或者续期,避免无形资产的流失。对于可能存在权属争议的无形资产,应及时采取措施以确定其权属。
第六节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对出资形成的资产,管理人应及时通知被出资企业,并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或依法处置对外投资。
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移交清单
附件一:接管告知书
附件二:印章移交清单
附件三:证照移交清单
附件四:财务资料移交清单
附件五:人事档案移交清单
附件六:文书资料移交清单
附件七:诉讼(含仲裁)案件移交清单
附件八:不动产移交清单
附件九:动产移交清单
附件十:货币资产移交清单
附件十一:有价证券移交清单
附件十二:对外投资移交清单
附件十三:债权移交清单
附件十四:债务移交清单
附件一
接 管 告 知 书
:
破产一案, 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依法指定 为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管理人要履行接管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职责。为了做好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交接工作,现将管理人拟接管的内容告知如下:
一、管理人拟接管的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债务人的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内的实物财产及权利凭证;
2.债务人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电子承兑、银行账户印签、银行票据;
3.债务人的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特许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
4.债务人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海关报关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及其他印章;
5.债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外汇登记证、海关登记证明、经营资质文件等与债务人经营业务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文件;
6.债务人的总账、明细账、台帐、日记账、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会计报表等财务账簿及债务人审计、评估资料;
7.债务人的章程、管理制度、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及债务人内部会议记录等档案文件;
8.债务人的各类合同协议及相关债权债务等文书资料;
9.债务人诉讼、仲裁案件及其案件材料;
10.债务人的人事合同档案文件;
11.债务人的电脑数据和授权密码(包括网银登录密码、U盾密码等);
12.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正在履行的合同等资料。
二、不属于债务人所有但由债务人占有或者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将一并接管。
三、债务人有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将一并接管。
管理人接管时债务人还应提供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管理人印鉴)
年 月 日
附件二 企业印章移交清单 共 页第 页
编号:1 名称:企业公章 | 编号:2 名称: |
印样 | 印样 |
编号:3 名称: | 编号:4名称: |
印样 | 印样 |
编号:5 名称: | 编号:6 名称: |
印样 | 印样 |
移交人: 接交人: 监交人:
移交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企业证照移交清单
共 页第 页
序号 | 名称 | 正本/副本 | 有效期 | 数量 | 备注 |
移交人: 接交人: 监交人:
移交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四
企业财务资料移交清单
共 页第 页
序号 | 名称 | 年份 | 数量 | 备注(密码) |
移交人: 接交人: 监交人:
移交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五
企业人事档案移交清单
共 页第 页
序号 | 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页数 | 备注 |
移交人: 接交人: 监交人:
移交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六
企业文书资料移交清单
共 页第 页
序号 | 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页数 | 备注 |
移交人: 接交人: 监交人:
移交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七
企业诉讼(含仲裁)案件移交清单
共 页第 页
序号 | 1 | 2 | 3 | 4 |
案号 | ||||
案由 | ||||
对方当事人 | ||||
诉讼标的 | ||||
受理法院 | ||||
诉讼/仲裁 | ||||
诉讼阶段 | ||||
材料 |
移交人: 接交人: 监交人:
移交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八
企业不动产移交清单
共 页第 页
序号 | 类型 | 权证号 | 备注 |
移交人: 接交人: 监交人:
移交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九
企业动产移交清单
共 页第 页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移交人: 接交人: 监交人:
移交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十
企业货币资产移交清单
共 页第 页
序号 | 账户 | 银行 | 金额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移交人: 接交人: 监交人:
移交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十一
企业有价证券移交清单
共 页第 页
序号 | 类型 | 名称 | 数量 | 价值 | 备注(密码)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移交人: 接交人: 监交人:
移交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十二
企业对外投资移交清单
共 页第 页
序号 | 类型 | 被投资人 | 金额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移交人: 接交人: 监交人:
移交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十三
企业债权移交清单
共 页第 页
序号 | 债务人 | 类型 | 金额 | 发生时间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移交人: 接交人: 监交人:
移交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十四
企业债务移交清单
共 页第 页
序号 | 债权人 | 类型 | 金额 | 发生时间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移交人: 接交人: 监交人:
移交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