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马长江律师为您解读《民法典》第1198条条文
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我是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马长江律师,为您解读民法典第1198条。(小视频详见“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去到一些公共场所,参加一些社会活动,但在公共场所或者在参加社会活动时,我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幸遭到了侵害,那我们该如何维权呢?民法典第1198条做出了相关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